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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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分行截至2020年12月30日的透支本金5864.66元、利息1086.6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分行从2020年12月31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复利(其中利息以尚欠本金5864.66元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1086.64元为基数,均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付); 三、驳回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7-23 |
发布日期 | 2021-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