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蕉岭县裕和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丰顺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华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蕉岭县裕和贸易有限公司欠款302973.6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40%计算,其中以159238.42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143735.26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0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蕉岭县裕和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46元,减半收取计317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华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922元,原告蕉岭县裕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51元。被告深圳市华晟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迳行向原告蕉岭县裕和贸易有限公司支付29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8-9 |
| 发布日期 | 2021-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