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偿还信用卡本金120887.64元;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偿还截至2021年6月14日的利息26722.55元、分期手续费8685.67元,以及自次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信用卡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上述利息、手续费之和不得超过以信用卡本金120887.6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 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8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负担268元,被告***负担1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12 |
发布日期 | 2021-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