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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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8年11月18日信用卡消费本金14052.47元、消费利息5283.86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19日起至欠款付清时止,以消费本金14052.4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8年11月18日信用卡分期本金23333.35元、分期利息7382.32元、分期手续费6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19日起至欠款付清时止,以分期本金23333.3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840元,由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440元,由被告***承担1400元,被告***对其中450元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