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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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省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大荔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23执392号 靳某某、贾某某: 申请执行人靳某某与被执行人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523民初41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贾某某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靳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85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贾某某已向申请执行人靳某某偿还了500元。经协商,贾某某再偿还靳某某借款3000元,剩余借款靳某某自愿表示放弃,本案执行费50元由贾某某承担。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贾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
裁判日期 | 2021-8-20 |
发布日期 | 2021-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