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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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1)辽0114执2180-3号 耿超: 你与孙仁海、王吉军、王守平、孙某喆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114刑初3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仁海、王吉军、王守平、孙某喆于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人支付执行款533060.24元及利息。 (2)向申请人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受理费及本案申请执行费。 特此通知。 |
裁判日期 | 2021-4-20 |
发布日期 | 2021-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