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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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内0603执178号 申请执行人:云上珍,男,蒙古族,****年**月**日出生,现住**。 被执行人:刘舒予,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 被执行人:邢俊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 关于云上珍申请执行刘舒予、邢俊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云上珍与被执行人刘舒予、邢俊杰自愿达成长期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刘舒予、邢俊杰欠申请执行人云上珍借款共计400000.00元,此款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被执行人刘舒予、邢俊杰用其工资偿还至400000.00元还清为止,每个月给被执行人刘舒予、邢俊杰各留生活费1300元,其余工资用来偿还借款; 二、将被执行人刘舒予、邢俊杰工资卡(刘舒予工资卡号为:中国工商银行62×××85)(邢俊杰的工资卡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桥支行62×××88),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执行费5900.00元,由被执行人刘舒予、邢俊杰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云上珍与被执行人刘舒予、邢俊杰自愿达成长期和解协议,符合和解长期履行的条件,不宜再强制执行,经向申请执行人云上珍告知,申请执行人云上珍同意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和解长期履行”情形的规定,本案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刘舒予、邢俊杰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云上珍可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申请执行期限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康巴什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2021-8-25 |
发布日期 | 2021-09-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