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支行
霸州市三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津亚太保险在交强险限额内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用项下损失10000元、伤残赔偿项下损失110000元、财产损失500元,共计120500元;

二、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用项下损失47386.94元【(77695.63元-10000元)×70%】、伤残赔偿项下损失26919元【(148456元-110000元)×70%】、间接损失1148元(1640元×70%),共计75453.94元;

三、原告***同时返还被告***垫付医疗费65023.6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9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479元由被告***承担1735元,原告自行承担7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3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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