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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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再7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人民币581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标准,以48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支付自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支付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473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支付自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支付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支付自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支付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其中已支付利息50万元); 三、***就上述第二项债务中的人民币364万元及利息,与***共同承担向***、***还款的义务(利息的计算标准,以35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支付自二〇一一年六月一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支付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4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支付自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支付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已执行利息同***);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2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一审案件受理费88520元,由***、***负担27722元(已交纳),由***、***负担6079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88520元,由***、***负担33062元(已交纳),由***负担55458元(***已交纳7313元,***、***已垫付4814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4814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9-1 |
发布日期 | 2021-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