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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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亦成置业有限公司向湖南橘郡城镇置业有限公司支付预分配利润中应通过共管账户支付给湖南太阳山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款6275万元及逾期利息受到本院(2018)湘执保22-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冻结限制,湖南亦成置业有限公司不得向湖南橘郡城镇置业有限公司和其他单位及个人支付。本院(2019)湘执异6号执行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一审案件受理费355550元,由被告湖南太阳山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