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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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海子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新绿申行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中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中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450万元; 二、被告上海中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自2012年12月21日2013年3月16日的利息87,865.49元; 三、被告上海中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自2013年3月17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及《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 四、如被告上海中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至第三项判决义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可以与被告上海新绿申行置业有限公司协议,以上海市长寿路XXX号、XXX号XXX层抵押房屋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1,4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超过最高限额部分归被告上海新绿申行置业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上海中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清偿; 五、被告上海子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对第一、第二项判决中被告上海中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当清偿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45,19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50,199元,由被告上海中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新绿申行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子瑄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1-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