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部绿洲国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阿克苏开来油脂精炼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9)新2901民初287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阿克苏开来油脂精炼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支行借款本金6700000元、利息88761.6元(截至到2016年11月13日止),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之后的利息利随本清;

二、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9)新2901民初287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9)新2901民初287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四、西部绿洲国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最高额500万元范围内,对阿克苏开来油脂精炼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支行借款本金、利息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支行对阿克苏开来油脂精炼有限责任公司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9,321元,由阿克苏开来油脂精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阿克苏开来油脂精炼有限责任公司、***、***、西部绿洲国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3-27
发布日期 202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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