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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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汇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易汇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 天津市永濠奥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济世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天津济世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易汇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支付租金595588.41元、滞纳金(自2014年11月5日起以未付租金为基数以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支付,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违约金2278.78元、留购价款200元; 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在与***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天津济世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 五、驳回易汇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34元[易汇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已预交],由天津济世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