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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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苏州经纬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潇湘书院(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 湖南文艺出版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临民三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 二、潇湘书院(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苏州经纬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稿酬损失与合理费用56000元; 三、驳回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58元,由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311.6元,由潇湘书院(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苏州经纬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46.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58元,由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311.6元,由潇湘书院(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苏州经纬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46.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