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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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南光深圳公司 深圳梦幻视界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民辖终1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南光深圳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立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深圳梦幻视界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洪志民。 上诉人中国南光深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梦幻视界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19)赣0702民初55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国南光深圳公司的上诉请求为: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主要理由如下: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宝瑞楼”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约定的合作开发项目位于深圳市,双方履行合同义务地均在深圳市,故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原审被告深圳梦幻视界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本案争议标的为货币,故应当认定被上诉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丽琼 审 判 员 李 鸿 审 判 员 李 婷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尹小芳 代理书记员 李丽华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