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工博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高桥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
上海新日股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900万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截止2014年3月10日的利息和逾期利息42,000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自2014年3月11日起至2014年7月19日的利息,以及自2014年3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及《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算);

四、被告上海智将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第三项判决中被告***应当清偿的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五、如被告***未履行上述第一至第三项判决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开发区支行可以与被告上海正黎实业有限公司协议,以上海市金山区卫清西路XXX-XXX号二层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在3,190.8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不足部分由被告***清偿;

六、被告***、***、***、***、***、上海工博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新日股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桥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第一至第三项判决中被告***应当清偿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上海工博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新日股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桥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案件受理费75,0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三项合计80,654元,由被告***、上海智将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正黎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工博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新日股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桥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1-09-22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