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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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雄都物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711,187.09元; 二、被告上海雄都物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截至2013年5月27日的利息和逾期利息合计10,945.79元; 三、被告上海雄都物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自2013年5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711,187.09元为基数,利率按《渣打银行中小企业无抵押小额贷款申请表》约定的方式计算);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至第四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履行上述第五项判决义务后,有权向被告上海雄都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101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2,661元,由被告上海雄都物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