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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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2670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2670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归还借款本金420141.97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3月20日暂计为64891.9元,自2020年3月21日起以本金420141.9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被上诉人***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100元,由原审原告***负担3897元,原审被告***、***负担620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0元,由上诉人***、***负担6203元,被上诉人***负担389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8-19 |
发布日期 | 2021-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