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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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豫1523民初1952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被告代修余,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原告***与被告代修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新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方贤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代修余经本院依法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653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被告代修余翻修老家门口石岸期间,雇佣原告***挖机设备为其干活,约定工资报酬为每小时240元。工程完工后,被告对干活时间进行了确认,2020年7月20日,原告结算工时为88.8个工,下欠工钱13312元。2020年8月9日,原告结算工时为17.6个工,工钱为4224元,被告微信支付1000元后,尚欠工钱3224元。以上劳务费合计为16536元,被告对工时时间及工时费均签字确认。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劳务人工费未果,故诉至法院解决。被告代修余经本院依法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0年,被告代修余因翻修石岸雇佣原告***自备挖机为其干活,完工后,原、被告双方对工时时间及工时费进行了确认,2020年7月20日,双方结算之前工时时间共计为88.8个工时,每工时240元,共计21312元,支付部分款项后,下欠工钱13312元,代修余签字予以确认;2020年8月9日,双方另结算工时时间17.6个工时,下欠工钱4224元。诉讼过程中,原告主张被告通过微信支付原告1000元,余款16536元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单据两张、当事人当庭陈述及开庭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代修余雇佣原告***为其干活,完工后,原、被告双方对工时时间及工时费进行了确认,2020年7月20日,双方结算确认工时时间为88.8个工,240元/时,被告支付部分款项后下欠工钱13312元,并签字予以确认。2020年8月9日,双方另结算确认工时时间17.6个工,下欠工钱4224元。诉讼过程中,原告主张被告微信支付原告1000元,系原告方自认,免除被告方的举证责任,该1000元应予以扣减。现被告下欠至今16536未能支付,应承担继续支付欠款的责任。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1653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代修余未到庭,本案无法调解,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代修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人民币16536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被告代修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8-27
发布日期 202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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