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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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德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川3424执712号 申请执行人:任涛,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德昌县人,个体户,住***。 被执行人:郑永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德昌县人,村民,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3424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8日依法受理了任涛申请行郑永英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的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115.00元,申请执行费为人民币50.00元,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25.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永英自动归还申请执行人任涛借款人民币8115.00元,支付本案执行费、案件受理费合计人民币75.00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试行)》第108条和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任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永英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川3424执712号 申请执行人:任涛,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德昌县人,个体户,住***。 被执行人:郑永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德昌县人,村民,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3424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8日依法受理了任涛申请行郑永英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的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115.00元,申请执行费为人民币50.00元,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25.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永英自动归还申请执行人任涛借款人民币8115.00元,支付本案执行费、案件受理费合计人民币75.00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试行)》第108条和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任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永英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2021-8-18 |
发布日期 | 2021-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