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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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德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川3424执325号 申请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韩亮,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尹莉,女,****年**月**日出生,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湛江仲裁委员会(2020)湛仲字第Z000025422号裁决书,于2021年4月1日依法受理了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尹莉借款合同产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271.43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尹莉银行存款支付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试行)》第108条和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尹莉借款合同产一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
裁判日期 | 2021-8-23 |
发布日期 | 2021-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