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茂峰置业有限公司 湖北龙凤呈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武汉双驰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黄梅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湖北龙凤呈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双驰贸易有限公司、湖北茂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陈江峰应偿还***的借款本金4511600元及利息(以其中45万元、5万元、10万元、10万元、1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15万元、15万元、15万元、10万元、5.26万元、25万元、20万元、30万元、17.8万元、12.2万元、39.9万元、20万元、20万元、25万元、20万元、41万元为本金,分别自2005.3.24、2005.4.28、2005.8.17、2005.9.27、2005.11.23、2006.1.9、2007.11.23、2007.11.24、2008.1.18、2008.2.5、2008.4.1、2008.4.24、2008.9.1、2008.9.28、2008.12.25、2009.1.20、2009.4.1、2009.4.2、2009.8.30、2009.9.9、2009.12.14、2010.1.7、2010.4.13、2011.8.31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4511600元为本金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 二、由湖北龙凤呈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双驰贸易有限公司、湖北茂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共同支付***律师费5万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686元,由湖北龙凤呈祥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武汉双驰贸易有限公司、湖北茂峰置业有限公司连带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6-25 |
| 发布日期 | 2021-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