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泉州泰山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1民初3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即:“一、被告(反诉原告)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泉州泰山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889553.36元,并以107103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以711680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反诉原告)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原告(反诉被告)泉州泰山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200000元,并从2016年12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泉州泰山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二、撤销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1民初31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原告(反诉被告)泉州泰山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23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泉州泰山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预交二审的案件受理费37,490.00元和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二审的案件受理费38,856.00元,分别由上诉人泉州泰山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和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7-29
发布日期 202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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