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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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租金1279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30958.4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处理豫A×××××车辆的违章事项。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因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计收893元(原告已预交4186元,超出部分本院予以退回),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