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上海顿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顿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232,050元、利息46,012.50元; 二、被告上海顿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罚息(以本金273,7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5%计算)、自2020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罚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5%计算)、自2020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罚息(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5%计算)、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罚息(以本金9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5%计算)、自2020年11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罚息(以本金14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5%计算)、自2020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罚息(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5%计算)、自2020年12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罚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5%计算)、自2020年1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罚息(以本金173,3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5%计算); 三、被告上海顿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0元; 四、被告***对被告上海顿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在最高债权限额580万元范围内(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律师费合计不超过58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履行上述清偿义务后,有权向被告上海顿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2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0,621元,由被告上海顿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