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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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YC-20180720001937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鲁A×××××车辆返还给原告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如被告***不能按时返还,则以本判决生效之日该车辆的评估价值折价赔偿);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租金5044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24408.8元; 五、驳回原告深圳市后河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000元,被告***负担23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发布日期 | 2020-03-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