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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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9050.14元。(该笔款项在实际支付时向原告***支付17550.14元,向被告***支付1500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2元,本院减半收取26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5 |
发布日期 | 2021-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