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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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孟某与南县南洲镇洗马湖村第十村民小组其他村民一样,对该组获得的土地补偿款享有同等的分配权; 二、限南县南洲镇洗马湖村第十村民小组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向***、***、***、孟某支付征地补偿款69629元; 三、驳回***、***、***、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478元,减半计收2739元,由南县南洲镇洗马湖村第十村民小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7-5 |
发布日期 | 2021-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