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玖久金属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平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2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2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扣减之前多支付的利息10000元); 二、被告浙江玖久金属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0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64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7-9 |
| 发布日期 | 2021-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