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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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3民初215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3民初215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被告汕头市冠泉经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汕头市旺通经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汕头市岱隆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偿还借款本金67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分段计算,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10日止以700万元为基数计算,从2019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12月10日止以695万元为基数计算,从2019年12月11日起至2020年1月22日止以685万元为基数计算,从2020年1月23日起以670万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3民初215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原审被告***对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被告汕头市冠泉经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汕头市旺通经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汕头市岱隆贸易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3000元,由***负担7478元,由***、***、汕头市冠泉经贸有限公司、汕头市旺通经贸有限公司、汕头市岱隆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7552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8622元,由***负担77788元,由***负担83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6-29 |
发布日期 | 2021-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