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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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803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803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吴南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本内偿还借款本金7066000元及利息[利息分三部分:2018年12月25日前所结算的利息合计1431144.66元;以借款本金26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6年8月25日起计至2018年12月24日的利息145600元;以借款本金7066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8年12月25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给***; 三、驳回***对***、湛江逸翔贸易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区烟丝厂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对吴南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1240元,由***负担8940.79元,吴南明、***负担72299.2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1240元,由***负担8940.79元,吴南明、***负担72299.2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5-25 |
| 发布日期 | 2021-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