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湛江市霞山区烟丝厂有限公司
湛江逸翔贸易有限公司
湛江事必达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803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803民初108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吴南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本内偿还借款本金7066000元及利息[利息分三部分:2018年12月25日前所结算的利息合计1431144.66元;以借款本金26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6年8月25日起计至2018年12月24日的利息145600元;以借款本金7066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8年12月25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给***;

三、驳回***对***、湛江逸翔贸易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区烟丝厂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对吴南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1240元,由***负担8940.79元,吴南明、***负担72299.2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1240元,由***负担8940.79元,吴南明、***负担72299.2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5-25
发布日期 202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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