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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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事故赔偿款213347.8元并支付鉴定费1800元,合计215147.8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账号40×××50;开户行中国银行晋江市支行;开户名晋江市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费474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减半收取2372.5元,由原告***负担109元,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分公司负担2263.5元。鉴定费1000元,由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9 |
发布日期 | 2021-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