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丰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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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福建丰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3057000元及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其中借款本金790000元自2012年9月14日起计息、借款本金920000元自2012年10月27日起计息、借款本金380000元自2013年2月6日起计息、借款本金279000元自2013年11月21日起计息、借款本金188000元自2013年11月21日起计息、借款本金500000元自2014年8月18日起计息);

二、被告***、福建丰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以借款305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已支付的120000元利息应在第一、二项欠付利息中抵扣);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15元,由原告***负担2015元,被告***、福建丰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710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6-30
发布日期 202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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