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净峰信用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净峰信用社普惠卡透支本金89671.57元及利息、违约金(自2020年11月2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福建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利息、违约金合计应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且应扣除自2020年11月23日起已付未予抵扣的款项),并支付律师费1500元。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净峰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5.8元,减半收取1132.9元,由被告***、***、***、***负担,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6-22
发布日期 202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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