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9-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广西尚诚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125.56元、电梯维护费350.00元、设施设备维护费125.06元、生活垃圾处理费123.20元、水电公摊费274.60元,水费56.700元,合计2055.12元;

二、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广西尚诚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621.85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广西尚诚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发生的代理律师服务费1000.00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该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8-4
发布日期 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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