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9-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托利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最高额抵押权纠纷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04民特215号

申请人河南托利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侯承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先东,男。被申请人刘鲲,女,****年**月**日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高一峰。被申请人高一峰,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申请人河南托利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利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托利公司称,2014年7月3日托利公司与案外人广州跳舞熊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跳舞熊公司”)签订编号为TLBZXXXX-XX-XX《购销合同》一份,购销合同第十条约定,被申请人自愿将其位于上海市徐汇区田东路XXX弄XXX号XXX室的建筑面积为147.81平米的公寓(房产)抵押给甲方,并办理抵押登记。同日,被申请人与托利公司签订了编号为TLDYXXXXXXXX号《房产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以被申请人名下位于上海市徐汇区田东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作为跳舞熊公司履行主合同(合同编号TLBZXXXX-XX-XX)义务的房产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抵押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同时《房产抵押合同》还约定,房产抵押为最高额抵押,申请设立最高额抵押,最高债权额为600万元人民币,债权发生期间自2014年4月3日起至2024年7月3日;被申请人高一峰、刘鲲在房产抵押合同上签字。2014年7月8日,托利公司与被申请人前往上海市徐汇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抵押权登记手续,托利公司取得了抵押权登记证明。本案除系争合同外,托利公司与跳舞熊公司于2014年6月3日还签订了合同编号为TLBZXXXX-XX-XX的《购销合同》一份。双方于2015年1月9日对账后,跳舞熊公司出具对账单,确认截止2014年12月31日,共计欠付托利公司货款11,109,896.05元。之后,跳舞熊公司未能付清货款,托利公司起诉至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开民初字第120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查明:截至截止2014年12月31日,跳舞熊公司欠托利公司货款11,109,896.05元;庭审中,托利公司自认跳舞熊公司已经偿还1,565,016.78元,尚余9,544,879.27元;因被申请人有房产抵押,托利公司本次诉讼仅起诉400万元,剩余部分另行主张…等等。截至2016年5月20日,跳舞熊公司尚欠托利公司货款本金5,544,879.27元,利息180余万元,两项合计700余万元,已经超过最高额抵押约定的债权600万元。为此,申请人托利公司提出申请:请求裁定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刘鲲、高一峰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徐汇区田东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对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6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被申请人刘鲲、高一峰对申请人托利公司的申请无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托利公司与跳舞熊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以及与被申请人刘鲲、高一峰订立的《房产抵押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房产抵押合同》约定,托利公司与被申请人刘鲲、高一峰已经就抵押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依法取得抵押权。申请人托利公司依据《购销合同》的约定向跳舞熊公司供应了纸张等印刷耗材,跳舞熊公司逾期未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已经成就。现申请人托利公司要求处置抵押财产实现担保物权,符合合同约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刘鲲、高一峰名下坐落于上海市徐汇区田东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所得价款在600万元范围内由申请人河南托利印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优先受偿;所得价款超过600万元的部分归被申请人刘鲲、高一峰所有。本案申请费17,933元,由被申请人刘鲲、高一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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