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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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洪达化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东洪达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职务发明创造(专利号为ZL201210033405.6)报酬16.7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0元,由被告山东洪达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3 |
发布日期 | 2021-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