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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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太仓市浏河杨华装潢材料店借款本金80535元,并偿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21年5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8元,减半收取919元,由原告负担12元,被告负担907元。被告负担的诉讼费907元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7-12 |
发布日期 | 2021-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