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1-09-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神州威龙建设有限公司宜阳分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327民初2732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被告:鑫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郭志凯。被告:重庆神州威龙建设有限公司宜阳分公司,住***。法定代表人:汪大维。

原告***诉被告鑫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神州威龙建设有限公司宜阳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鑫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神州威龙建设有限公司宜阳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鑫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神州威龙建设有限公司宜阳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6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2021-9-2
发布日期 2021-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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