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神州威龙建设有限公司宜阳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宜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327民初2732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被告:鑫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郭志凯。被告:重庆神州威龙建设有限公司宜阳分公司,住***。法定代表人:汪大维。 原告***诉被告鑫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神州威龙建设有限公司宜阳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鑫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神州威龙建设有限公司宜阳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鑫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神州威龙建设有限公司宜阳分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6元,由原告***承担。 |
| 裁判日期 | 2021-9-2 |
| 发布日期 | 2021-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