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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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至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周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至县支行借款本金289289.15元及该款自2021年3月4日起至判决履行之日止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8.9537%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至县支行截止2021年3月3日的利息5169.11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86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6-18 |
发布日期 | 2021-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