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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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望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黑龙江省新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望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望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2300000元,利息652127.86元(截至2021年7月6日),本息合计2952127.8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望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尚欠贷款本金的逾期利息(以23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235‰,自2021年7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黑龙江省新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09元,由被告***、黑龙江省新亿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8-11 |
| 发布日期 | 2021-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