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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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贺兰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贺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8348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53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贺兰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23 |
发布日期 | 2021-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