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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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金粒种业连锁有限公司北屯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金粒种业连锁有限公司北屯市分公司肥料款97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金粒种业连锁有限公司北屯市分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93120元(以97000元为基数,97000×75月×1.28%/月息=93120元,计算期间自2014年11月10日至2021年2月10日止); 三、被告***支付原告新疆金粒种业连锁有限公司北屯市分公司逾期违约金以97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28%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2.40元,减半收取205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8-16 |
发布日期 | 2021-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