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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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关县支行 云南明磊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云南明磊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关县支行借款本金1100万元、2015年12月21日至2017年3月6日的利息826117.99元; 二、由被告云南明磊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关县支行借款本金1100万元自2017年3月7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三、由被告***、***在借款本金及利息1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原告对办理抵押登记的大工商抵登字(2014)008号机械设备(自动锅炉系统、大型调压器、地磅、空压机、螺杆空压机、变压器和输电线路、水膜除尘及省煤器、真空泵、回浆系统管道、除渣器、不锈钢碎浆机、减压起动机、加热板、模切机、空压机配套管道、不锈钢浆桶类、不锈钢碎浆机、不锈钢浆泵、疏解机消毒机、动力系统管道、饮水管路系统、全自动设备及磨具、半自动纸浆模塑设备、盘磨、铜模、货物电梯、切边机合计27项)在借款本金及利息15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27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云南明磊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共同承担其中的9127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7-8-15 |
发布日期 | 2021-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