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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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县新化苗族彝族满族乡人民政府 贵阳天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沙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金沙县新化苗族彝族满族乡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贵阳天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费46,800.00元,并从2020年11月3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支付违约金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贵阳天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0.00元,减半收取计740.00元,由被告金沙县新化苗族彝族满族乡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算。 |
裁判日期 | 2021-5-13 |
发布日期 | 2021-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