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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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拖欠的2020年4月份租金3200元; 二、原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电费961.16元、燃气费657.76元; 三、原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赔偿损坏隔音柜和卧室窗帘的损失1000元; 四、驳回被告***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人民币171.81元(已由原告预交,已退还原告85.9元),反诉受理费1579.98元(已由被告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1529.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4-23 |
发布日期 | 2021-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