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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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归还透支本金114989.8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1603.75元以及相应的利息(截至2020年11月7日,利息38878.13元,自2020年11月8日起至全部履行之日止的透支利息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5元,由被告***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7-27 |
发布日期 | 2021-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