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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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海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市永创车业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华煜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 苏州市双奕电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苏州市永创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海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费人民币23215元,并偿付该款自2019年5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苏州海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户名:苏州海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北桥支行,账号:10×××2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30元,由原告苏州海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7元,被告苏州市永创车业有限公司负担203元(此款原告苏州海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全部预交,其多预交部分203元由本院退还,被告苏州市永创车业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203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5)。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7-22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