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 苏州贝卡润新材料有限公司 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贝卡润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金宏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31685.55元、储罐拆装费15000元、服务费130000元,合计人民币376685.55元,以及以231685.55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苏州贝卡润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在人民币226875.55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507元,保全费25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10677元,由被告苏州贝卡润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0199743600001331035114)。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数额由本院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日内,在区分财产类和非财产类案件并结合当事人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出应预交的上诉费用,并向上诉人催交)。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