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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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润地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将位于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展业路9号的唯亭工业坊B区A4厂房返还给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唯亭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二、被告苏州润地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唯亭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厂房占有使用费(2008年3月1日至2013年4月17日计算为1788.20万元;2013年4月17日之后至实际返还房屋日的占有使用费,按照前述标准折算相应使用时间的平均值计算),抵扣预付款150万元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 三、驳回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唯亭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244688元,由被告苏州润地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133000元,由创业投资公司负担53000元,由润地利公司负担8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所规定的相关标准交纳相应的上诉费用(户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汇款凭证复印件寄交本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31 |